案情简述:李某因罪于1995年1月26日被判处刑期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过两次减刑后,他在服刑8日后获得释放。在此期间,李某并没有悔改,反而伙同他人多次出租车司机,涉案金额高达9000余元。
关于分歧意见:对于李某的行为,无争议地认定其犯罪。关于李某是否属于累犯还是数罪并罚,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应当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是,李某在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犯罪,应当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个人评析: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们来理解累犯的定义。根据我国法律,累犯是指犯罪人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情况。虽然李某的主刑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但他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仍未执行完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出狱之日起计算至第七年止。鉴于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这符合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次犯罪的情形,因此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数罪并罚中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应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李某所犯的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后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何合并处罚,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对有期徒刑、拘役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同时参考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这样的处理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惩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