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通常指犯罪行为人自愿将自身交付于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案件侦办之前,表现为行为人出于自身的意志,向有关司法机关或个人主动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管控之下,等待进一步对犯罪事实进行交代,并接受司法审查与判决。
法律探讨:
您好,据报道,薛某于30日前往某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自己在25日于某县城盗窃现金3500元的事实,同时他还供述了12日在某村附近公路上女式金项链的犯罪行为。经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薛某所供述的盗窃罪与罪均成立。那么,薛某是否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呢?
律师解读:
薛某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对于他所犯的盗窃罪与罪,应当在认定其主动投案并因此判刑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的执行刑期(按两个自首情节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详解: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基础的。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回国投案,以利于案件的迅速侦破,有效打击犯罪,同时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从自首的本质来看,它代表了犯罪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自愿将自己交由国家审判。相较于被动的归案方式,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实践经验表明,对于主动投案的犯罪行为人给予宽大处理,有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激励犯罪者悔过自新;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减少国家的司法投入;同时也利于实现惩办犯罪与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世界各国的刑法体系中,大多都设有从宽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在本案中,薛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主动投案的特征,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