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应用法律与审理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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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这一法规,123律师网的小编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知识的整理,欢迎各位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该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的解释:

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实施特定行为之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代种植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

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若符合一定情形,如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等。

四、对于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应严厉打击。

五、对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企图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对于隐匿、销毁账目,或采用假破产、假倒闭等手段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将予以坚决打击。

七、对于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故意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缴并严惩。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如果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仅对该部分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并未共同参与,则只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数额认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的数额标准则相应更高。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将扣除行为人已归还的数额,但不扣除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等费用。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债券超过200人的,将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并依法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做虚假宣传的,将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若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将视为共犯处理。

本文介绍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或在线咨询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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