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争议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析

没收财产争议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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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当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对于因不服没收财产而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会受理呢?针对这个问题,123律师网为我们作出解答。我们也来探讨一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于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满意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持有异议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存在异议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满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其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上列举的十二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公民或组织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只要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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