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已于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进行解读,以下是主要内容:
关于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审理,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婴幼儿脱离监护人或看护人的行为,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的,将被视为儿童罪。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如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被介绍妇女与介绍人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儿童解救工作时,如将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且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将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已形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被妇女,如果其自愿留在当地共同生活,将视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被的妇女、儿童后,如又组织强迫、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收买被的妇女、儿童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或者聚众阻碍的,将依法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的妇女,或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还明确了刑法中儿童的定义,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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