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假释中的数罪并罚问题研究:问题与挑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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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第86条中明确规定了关于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根据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了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也应撤销假释,按照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中,存在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境。即在判决宣告前犯罪分子在监狱内的那段时间里犯罪,当时并未被发现,而在假释期间才被揭露出来的罪行,应该如何计算刑罚,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

尽管这种情况尚未出现典型的案例,并且相信监狱管理的高水平,但立法者仍需从最坏的角度进行考虑。毕竟,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可能进行偷窃、协助他人越狱等行为而未被发现。刑法立法应考虑到这一情况。

那么对于这段期间内的犯罪该如何追究呢?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可能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依照刑法第70条,将此视为新发现的罪行,“先并后减”。但这种做法考虑到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获得假释机会,对其漏罪应有所宽待。

第二种观点是依照刑法第71条,将其视为新罪,“先减后并”。这是因为犯罪在宣判后发生,相对于在监外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表明其难以改造,人身危险性较大。

第三种观点是采取折中的方案,既不依照第70条也不依照第71条,而是采用新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相对复杂,不易被接受。

以上三种方法在处理假释前的这段时间的犯罪问题上均有缺陷。建议人大出台修正案或最高法院发布解释,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使刑法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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