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说明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刑的核准权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除非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下是关于死刑核准的具体规定:
一、对于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无论是被告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只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都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亲自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处理程序与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相同。
4. 对于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如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需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处死刑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在同意判处死刑后,应裁定核准死刑;若不同意,则应当依法改判。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如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五、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有部分罪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行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那么全案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