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在深夜的某个矿务局物资仓库,被告人谭某于深夜悄悄潜入。使用千斤顶破坏了仓库窗户的铁条,并成功扛走了一台价值高达3100元的风钻,将其扔出仓库的围墙之外。在他准备再次作案时,被夜间巡逻的保卫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经过谭某的指引,已扔出仓库外的风钻被找回。本案对谭某已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在犯罪形态上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谭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并未实际占有被盗物品,由于非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被制止,属于未完成犯罪,应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另一种观点则是,谭某已经将物品从仓库内扛出并扔至仓库外,此时他已经实际控制了这个物品,且物品所有人已经失去了控制,应视为犯罪已完成,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我个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在盗窃罪中,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准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当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并成功占有公私财物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已经齐备,构成盗窃既遂。
具体到本案,谭某已经将风钻从仓库内扛出并扔至仓库外,说明他已经实际控制了该物品,且矿务局已经失去了对风钻的控制。谭某已经非法占有了风钻,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已齐备,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至于事后风钻被找回并归还给失主,这只是谭某盗窃既遂后未给矿务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不影响对其盗窃既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