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内容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具体内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非法竞赛,若情节严重,或者在行驶中酒后驾车者,将被处以拘役及罚金。如果此类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则应依据较为严重的处罚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在《刑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拘役的时长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第四十三条则规定被判拘役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在附近地点执行,同时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若参与劳动,则可酌情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则明确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若在判决前已被羁押的,则羁押的每一天都可抵减刑期的一天。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得到准确执行,规范执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最近,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具体指引》。
该《指引》要求了血样提取的严格条件。当交通民警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时,应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于那些涉嫌醉酒驾驶、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测试的驾驶员,以及在酒后或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提取其血样以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指引》强调了要尽快固定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对查获醉酒驾驶嫌疑人的过程、呼气酒精测试和血样提取过程都应进行详细的现场记录。有条件的,还应通过拍照、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如果现场有见证人,也应及时收集其证言。
对于醉驾案件,《指引》强调了要严格执行立案侦查的规定。对于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员,应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被查获的驾驶员在呼气测试或血样提取前再次饮酒以达到醉酒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危险驾驶罪,《指引》明确了其构成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犯罪主体则是自然人。量刑方面则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执行,即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指引》还要求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遵守。其中重要的一部法规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全文以及本《指引》。公安部将持续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工作方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