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危险物质投放罪与特别累犯身份的探讨

虚假危险物质投放罪与特别累犯身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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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是相对的,特别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国家对其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和限制。那么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属于特别累犯呢?以下是123律师网的专业解答。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否属于特别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特别累犯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并不属于特别累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都以累犯论处。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并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具有这些危险属性的物质。

3. 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故意内容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内容则是危害公共安全。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不属于特别累犯。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来到123律师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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