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可能有些朋友对此不太清楚,以下是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解析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在此罪中,被视为犯罪工具而非对象。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的信用属性来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犯罪分子使用信用卡作为工具进行诈骗,将按照特别法的原则进行定罪处罚。
二、关于信用卡的定义
信用卡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信用卡,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商店和场所直接消费,同时可在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存取款、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类型。
其中,信用卡根据是否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则需要持卡人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而借记卡则不具备透支功能,按照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狭义上的信用卡主要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三、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哪种类型的信用卡?
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在新法规颁行之前,银行系统中只有“信用卡”的称谓,当时的管理法规称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在刑法中,规制对象是所有的信用卡。新法规颁行后,银行卡和信用卡有了明确的区分。有人认为,不能因为行政法规的称谓发生了变化,就将借记卡视为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的类型,从而改变刑法原来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借记卡和信用卡存在重大区别。借记卡并非新增的一种银行卡类型,而是新法规颁行后的一个分类。借记卡并不体现持卡人的信用,也不具备透支功能,因此它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凭证。如果利用借记卡实施诈骗活动,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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