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在某日16号,朱某在外出取货骑行途中,遭遇了一起突如其来的。一辆无牌照摩托车疾驰而来,车上的男子抢走了朱某身上的挂包,然后迅速逃逸。朱某随即追赶,但因其骑行速度过快,不幸与者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此次碰撞导致者中的一人当场身亡,另一人受到重创。
关于分歧:对于司机撞死动匪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且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案中,朱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他在追回财产过程中撞死了劫匪,应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这是过失致人死亡。他们认为,朱某在追赶劫匪时,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行为后果,导致撞死劫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深入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朱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他侵害了劫匪的生命权,且其追赶行为与劫匪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朱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应当预见到车速过快可能导致的危险,却因疏忽未能预见。朱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劫匪虽侵犯了朱某的财产权,但在抢包完成后,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朱某驾车追赶导致的严重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将朱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有助于严格适用正当防卫,防止滥用正当防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也有助于防止更多不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