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解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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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共安全,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不得有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即使是无心之失,只要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同样可能构成犯罪。那么,该如何认定这种过失犯罪呢?今天,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帮。

一、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在客观表现上,两者都表现为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前者只有在导致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已构成犯罪。

在主观方面,前者是由过失构成,后者则是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有时难以区分。两种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都已经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前者在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是心存侥幸,放任结果的发生;后者则采取了措施,但过高估计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条件,导致危害结果未能避免。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将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指的是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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