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若表现良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可以被考虑假释。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于累犯以及因暴力性犯罪如、爆炸、、、绑架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进行假释。对于未成年的罪犯,在掌握减刑、假释的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如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等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罪犯,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或假释。
对于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主要注重其悔罪的实际表现。对于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有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考虑假释。假释的程序依照刑法法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而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十年。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等。离开居住地需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其考验期也不能缩短。减刑后再次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于一次减二或三年有期徒刑后再次适用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计算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日期也应计算在内。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监督。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视为已执行完毕。若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未判决的其他罪行,应撤销假释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若违反监管规定但尚未构成新犯罪,也应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成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