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已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XXX次会议及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这一法规,XXX法律网为您详细解读其中的相关知识。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这一解释,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对于通过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其中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包括:在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络上散布的行为;将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络上散布或组织他人散布的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亦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还规定了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同一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特定数值,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再次诽谤他人等。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解释列举了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等情形。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的,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对于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均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以在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等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该解释还明确了共同犯罪的情形,以及络的范围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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