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日益增强,坚决杜绝污染环境的项目落地,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会依法制裁。为此,环境监督显得尤为关键。那么,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详细解读。
我们要明确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它指的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使得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那么,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需要满足哪些要素呢?
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主要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保工作。
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者主观上应为过失,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也就是说,明知可能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却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放任事故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犯罪行为:犯罪者需要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不履行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等,并且这些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四、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说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检察机关将立案处理: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
2. 导致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3. 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
4. 其他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以上就是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认定是如何的”的详细解答。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主要取决于环境监督失职的行为是否符合定罪的构成要件。若您对法律知识还有疑问,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