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假释的逻辑悖论解析:为何累犯不能假释?

累犯假释的逻辑悖论解析:为何累犯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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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以及因、、、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是不被允许的。”从这一条款来看,即使累犯表现出悔改,也不能获得假释。难道累犯真的具有如此大的社会危害性,以至于即使他们表现出悔改也不能获得假释吗?

我国刑法第65条明确了累犯的定义:“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视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二、必须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以内再次犯罪;

三、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其中,第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即前后罪都要达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程度。

那么,刑法对于有期徒刑是如何规定的呢?第45条明确指出:“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的规定外,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进一步分析,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甲因初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而后因符合上述累犯条件二再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于他,不得假释;乙首次因合同诈骗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第二次因抢夺再次符合累犯条件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于他,同样不得假释。丙因拐骗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被发现五年前还有诈骗罪应判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计十三年,对他,是可以假释的;丁首次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第二次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于交通肇事属于非故意犯罪,对他,也是可以假释的。

通过对比这些案例,我们发现对甲的刑罚似乎不公平。虽然甲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比乙小得多,但他只能接受与乙相同的规定,却无法享受对丙、丁的宽恕。从罪责角度来说,有些数罪并罚的罪犯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累犯不得假释,而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却可以假释。这显然违背了刑罚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笼统地规定所有累犯都不得假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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