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污染环境不仅会受到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污染环境罪能判缓刑吗?今天,123律师网(12364.com)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污染环境罪是否适用缓刑
现在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很大,判缓刑的难度加大。但是,如果确实情节轻微,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不是都不能判缓刑。
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至6个月的,可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意见》要求,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矿山和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从含矿石提取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对传染病作了规定。
所谓病原体亦称病原物或病原生物,是指能引起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主要包括病菌、寄生虫和病毒三类。由上述之传染病病原体而产生的废物,如污水、污物、粪便等皆属于含传染病病原体之废物。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
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根据我国加入的《巴塞尔公约》,其他危险废物主要是指从住家搜集的废物和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关于违法排放与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解析
违反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或命令,均属于违法行为。这些法律条文中,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核心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具体的违法行为类型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的违法行为有三种形式。一是排放,即将各类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或大气中,如泵出、溢出、泄出等行为。二是倾倒,即利用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载运工具向上述环境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三是处置,即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改变危险废物的属性,或将其置于特定场所并确保不再取回。
第三部分:后果的严重性
这些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并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犯罪属于结果犯,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果该行为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则应以此罪论处;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关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仍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第四部分:犯罪主体与主观因素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第五部分:缓刑的适用
缓刑的适用对象及条件主要包括: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必须表现出确有悔改的意愿,且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对于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均不能适用缓刑。
对于涉及违法排放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严格的态度。这不仅关乎环境保护,还涉及到个人和社会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你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建议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