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共同犯罪制度规定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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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国外协同犯罪制度理论精神的契合

各国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根源理论解释虽有所不同,但都认同一个核心观点:在共同犯罪中,当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和整体协同的行为时,即使个别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对整个行为的责任追究仍有其合理依据,那就是相互关联的犯罪故意。

在德国,根据行为支配理论,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必须都参与到行为的支配实施中。只有当每个人都基于共同的犯罪决策,以亲自参与和负全责的方式完成构成要件时,这一条件才得以满足。并不需要每个参与者完成所有的构成要件,因为在共同犯罪决策的背景下,他人的行为被视为每个参与者自己的行为。德国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并不要求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符合完整的构成要件,而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意图,使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参与者自己的行为,从而对整体行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相互联系的犯罪意图,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同为参与者自己的行为。基于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参与者需要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是在共同犯罪决策范围内实施的所有行为的直接责任。“共同正犯的必要主观部分是共同的行动决策。共犯行为的彼此归责性仅因这一共同的行动决策而正当化。”

在日本,共同犯罪制度中对于那些并未直接参与实行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意强烈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的处罚问题,可以从日本学界所倡导的共同意思主体说中窥探其精神内涵。根据大陆法系同犯罪人的分类理论,共同正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共同实施犯罪的想法,共同进行实行行为。这意味着对于共同实施的犯罪,将全体共犯人都视为正犯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境下,对于他人的分担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即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对于由此产生的罪结果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基于共同的实施犯罪的想法,共同犯罪人互相利用、补充他人的行为。

共同意思主体说强调共犯者的思想一致,而不要求实行行为必须一致。只要其中一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尽管这种解释似乎与日本刑法中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不符,但其深刻的理由在于:在共同犯罪中,正因思想的一致使得共谋行为成为整个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共犯人对整体行为的责任就在于因共谋而凸显的主观恶性。在此强调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正犯必须有个人实行行为并无必要。

现代刑法理论的变化和立法设计是对社会生活的回应。传统的共同犯罪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而日趋集团化、组织化、法人化。对于这种特殊犯罪的关键是打击那些隐藏在幕后、对抗社会、恶意深重且操控犯罪实施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被强化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的危险人格成为各国刑法理论解释和制度设计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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