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累犯制度:利与弊的探讨

未成年累犯制度:利与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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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体系中,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可构成累犯,各国的规定存在着差异。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成年人被明确纳入累犯的范畴内。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将对累犯制度在未成年人身上的适用性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累犯构成条件

普通累犯的定义:按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者。其构成条件包括:主观上,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罪刑上,前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以上;时间上,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

特别累犯的定义:而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次犯下此类罪行。其构成条件包括: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且不受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轻重的限制,也无论前后罪间隔时间长短。

二、累犯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种对累犯的处罚方式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值得我们深思。

三、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有可能成为累犯。这种做法不仅与立法原意相悖,也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

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来看。未成年人在受罚后再次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确实可能较大。但考虑到他们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其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即使他们符合累犯条件,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也大于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始终得到坚持。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法律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新《刑法》更是充分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将未成年人视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并进行从重处罚等严厉的法律后果显然与这一精神相违背。

从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其再次犯罪未必就属于主观恶性大和人身危险性大。不应一概适用累犯的严厉处罚原则。

四、国外立法情况及启示

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进行规定。例如,《俄罗斯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一定年龄前实施的犯罪不得计入累犯的认定中;而埃及刑法则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根本不构成累犯。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其中,对于前后罪发生时间不设限制的立法例更显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认为不应将累犯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建议我国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出更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律条款,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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