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居住监视是刑事强制措施中一种特殊的形式。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监督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那么,累犯是否不能进行居住监视呢?下面我们将由专业团队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析。
累犯能否进行居住监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并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实施居住监视:
一、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作为生活无法自理之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终结,需采取居住监视措施的。
对于累犯来说,只要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居住监视。目前,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累犯不得进行居住监视。
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按照刑法第65条的定义,普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其构成条件为:
1. 前后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 前罪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 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之内。
二、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则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指的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无论何时再次犯此类型罪的犯罪分子。
总结
以上就是关于居住监视及累犯相关法律知识的简要解析。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居住监视的条件,无论是否是累犯,都可以提出申请。读者如需法律上的帮助,欢迎前往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