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归属探讨

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归属探讨
写回答

最佳答案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场所的共同侵权行为,涉及两人或多人共同实施的危险行为,他们共同承担责任。很多人对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不了解,因此容易触犯法律,后悔不已。那么,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究竟是什么呢?为此,我们特邀123律师网(12364.com)的专家为大家进行普法宣传。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深入解析

1、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有两个或更多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但无法明确判断损害是由其中哪个人造成的。这种行为具有侵权性质。

2、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来说,他们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问题,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主要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能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来免除责任。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其中有人能证明自己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即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即便其他人无法确定谁是加害人,也应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于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该坚持要求所有人承担责任,因为即使有人能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免除其他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每个人都如此证明,那么所有危险行为人可能会逃避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

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承担责任数额。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也无法判断各自的过错程度,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全体被告被直接推定为直接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时,每个人造成损害的概率是相等的。由于责任不可分割,因此一般按平等份额承担责任,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并实行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他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人追偿。

如果对共同危险行为仍有疑问,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123律师网(12364.com)上有许多专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咨询和帮助。

赞 145踩 0

全部回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