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驱逐出境。对于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的外国人,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并无决策权,需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公安机关进行决策。关于驱逐出境的决策机关以及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的区别,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一、关于驱逐出境的决策机关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其驱逐出境的决策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公安机关负责。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应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并且需要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公安机关进行决策。
二、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的区别
作为刑罚的驱逐出境与作为行政措施的驱逐出境存在原则区别。两者的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一类刑事处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则是一类行政处罚,适用于违背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国人。主管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作为附加刑的驱逐出境由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而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则由地方公安部门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做出决策。
驱逐出境可以是行政处罚,也可以是刑事处罚,主要取决于外国人是否犯罪。对于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出境入境管理,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进行驱逐出境的处罚。公安部做出的驱逐出境决策为最终决策,由承办机关宣告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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