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关于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后未裁定减刑又犯新罪是否可执死”的问题,经研究,现给出明确意见。
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应满两年。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再次犯罪,应当被视为在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如果在两年期满之后且尚未裁定减刑之前再次犯罪,则不应视为在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于此类罪犯,应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减刑程序的处理。然后,对其新犯的罪行进行起诉、审判和判决。并且,应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只有当新罪被判处死刑时,才能执行死刑。
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及时依法进行减刑。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死缓期满后的依法减刑工作,避免出现在两年期满后出现延迟裁定减刑的情况。对于此项工作,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确保每一名死缓犯都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裁决。
特此通知,望各级法院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