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售或收养为目的,通过欺骗、绑架、收买、贩卖等手段,拐走并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在全球范围内都备受关注。近二三十年来,这一犯罪现象在中国大陆有加剧的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以及人口流动密集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等地尤为猖獗。
基本特征及构成要素
1. 客体特征:此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被拐骗的妇女、儿童被行为人所控制,失去了决定自己去向的自由,其人格尊严也受到严重损害。这里的“妇女”指满14周岁的女性,包括国内及外国国籍的女性;“儿童”则指不满14周岁的孩童。
2. 客观行为:此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系列特定的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及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利用欺骗性手段将妇女、儿童带走;绑架则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控制他人;收买、贩卖则是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交换妇女、儿童。这些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此罪。
3. 主体范围: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4. 主观意图: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无论是否成功卖出,都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详细解析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是此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例如,有的人会在车站、码头等地方寻找目标,用甜言蜜语或其他手段骗取信任,然后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则是利用关系,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为诱饵,骗取妇女随其离开。这些都是拐骗的常见手段。
而绑架则更为严重,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将他人劫离原地。收买则是指从其他犯罪分子手中购买被的妇女、儿童,以图再转手出售。贩卖则是将买来的被的妇女、儿童再出售给他人。这些行为都是此罪的客观表现。
还要注意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区分。虽然两者在形式上有些相似,但它们的本质是不同的。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目的并非出售或收养他人,而是为了达成婚姻或经济交易。而妇女儿童罪则是以出售或收养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此罪的危害不仅在于被害者的身心受损,还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动荡。打击此罪,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借由介绍婚姻和收养来谋取财物的行为,主要是指一些人利用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或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关于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 是否存在欺骗和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妇女、儿童通常涉及到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而婚姻介绍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对于收养儿童的介绍,必须是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出于真实自愿。
2. 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妇女、儿童收取的财物具有交易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而介绍婚姻、收养的财物则具有酬谢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对象。
3. 主观目的不同。妇女、儿童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出售获取财物,而介绍婚姻、收养索取财物则是为了获取适当的酬谢。
接下来探讨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有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有些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区分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妇女罪,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
1. 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骗取钱财,而妇女罪的目的是出售妇女后获取财物。
2. 行为表现不同。诈骗罪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同骗取他人钱财;妇女罪则表现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出售给他人。
我们来探讨一下妇女、儿童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如果有以下情形,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与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强迫被的妇女、使用暴力绑架或偷盗婴幼儿、造成严重后果等。除此之外,对于在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故意杀害、伤害被的妇女、儿童,应以相应罪名与妇女、儿童罪并罚。
以上是对借由介绍婚姻和收养来谋取财物的行为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界限的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