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定义详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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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其内涵广泛,具体可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类型。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构成条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且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并不相同。对此,123律师网(12364.com)特地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那么,一般自首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概念。它是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犯罪的通用自首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有两点:它是由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它适用于所有犯罪。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多以一般自首为主。在中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自首,也是指的一般自首。

要构成一般自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犯罪人需要自动投案。这意味着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情况下,或者虽已被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人应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归案的一种方式。大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终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迟早会归案。归案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被司法机关捕获归案,有的是被人民群众扭送归案,还有的则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相较于前两种被动归案的方式,自动投案更能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轻。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内容,首先是投案时间,即犯罪后而尚未被归案前的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无论是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还是既遂,只要自动投案,都可以成立自首。还需要注意投案对象,即有关机关。这些机关主要包括司法机关,但不限于此。例如向犯罪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投案的,也应视为自首。因为自首的本质是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追诉,所以即使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投案,最终也必将移送到司法机关,符合自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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