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经过法院判决后,如果没有缓刑的情况下,通常需要服刑。而在特定条件下,是存在减刑可能的,但有一定要求和流程。那么,当涉及到财产性刑罚时,该如何履行呢?针对这一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为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以解答疑惑。
一、财产性刑罚的履行与减刑
我国刑法中,有200多个罪名可以单独或选择适用财产刑。财产刑和自由刑一样,都是罪犯应履行的刑罚。在实际操作中,财产刑的执行难度相对较大,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的执行也是如此。为了规范这一工作,最新的司法解释考虑了罪犯是否积极履行财产刑和民事附带赔偿义务等因素,将其作为减刑、假释时的考虑情形,以激励罪犯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司法解释的施行后,调动了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积极性,主动履行的人次和数额明显增加,这也维护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在此基础上,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应当从严适用减刑,甚至不予减刑和假释。
二、财产性判决履行的现状
财产性判决包括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决,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侵犯财产型犯罪、经济型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责令退赔等判决内容。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是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难度相对较大,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决的执行也是如此。很多罪犯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中的财产性判决部分,导致该部分判决成为“空文”。
三、提高财产性判决履行率的建议
财产性判决能够加大犯罪的成本,对遏制贪利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其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关系到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对于有能力却拒不执行财产性判决的罪犯,不仅法律公正性受到质疑,也不利于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和社会矛盾的缓和。
为提高财产性判决的履行率,应转变“重刑轻民”、“重主刑轻附加刑”的观念,加大对财产性判决重要性的认识。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得到法律保护。若罪犯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说明其主观恶性存在或改造不彻底,与刑法设置减刑、假释制度的初衷相违背。法院和检察院应重视财产性判决的履行情况,加强刑事裁判中相关判决的执行力度。罪犯应积极退赃退赔,履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损失。(二)加强财产性判决执行与减刑、假释之间的关联性体系。新的司法解释已将已经生效的财产性判决的执行情况列为减刑、假释的综合评估要素之一。具体实践中可以明确指出,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以及需要退赃、退赔的犯罪分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无论其是否拥有可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向相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
对于那些故意隐瞒财产、拒绝申报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申报不实的犯罪分子,应视为其故意躲避执行和履行判决,这种行为显示出他们没有悔罪表现,一般情况下不应给予减刑、假释。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例外考虑,但必须严格控制减刑、假释的幅度。
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除了考虑其是否积极消除社会影响外,还应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还赃款、积极协助追缴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以此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
若犯罪分子未积极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那么将不予给予减刑、假释。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重点需要查明赃款去向、犯罪分子在监狱内的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对于那些未退赃、未执行的犯罪分子,法庭应进行法制教育,明确告知其利害关系;对于那些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法庭不予裁定减刑、假释或降低减刑幅度。
通过将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紧密相连,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区分犯罪分子是否有能力履行判决。这能够激励具备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积极执行、履行法院的判决,他们将想方设法筹集款项,通过各种方式把款项交到法院的账户上。这也确保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未全部执行财产性判罚的犯罪分子并非一律不能减刑。对于那些确实无能力履行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及亲属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状况证明、监狱提供罪犯狱内亲属会见及生活消费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并经核实确认后,也将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手续。
一个健全的制度环境、司法环境以及人文环境是维护财产性判决公平公正执行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这也是我们不断追求和完善的目标。以上内容即为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访问123律师网(www.12364.com)进行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