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累犯刑法立法设计的探索与实践

单位累犯刑法立法设计的探索与实践
写回答

最佳答案

单位是社会的有机整体,具有法律赋予的人格。其人格可能因为各种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更或终止,从而影响单位累犯的问题。

对于单位累犯的处罚原则,既然单位可以构成累犯,那么应该与自然人累犯一样,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在我国新刑法中,一般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那么,对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是包括单位自身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从重处罚两个方面。对此,我认为对两者均应从重处罚。

对于单位自身的从重处罚,我国新刑法规定的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刑种只有罚金一种。对单位自身的从重处罚就意味着罚金数额的增大。法院对单位构成累犯的,必须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还可以通过增设其他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从重处罚,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前科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单位之罪,按一般累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另一种是没有前科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他们并未构成累犯,只按一般初犯处罚。

单位的变更也需要法律应对。例如,单位合并、分立和决策机构变更等情况。在合并的情况下,若单位主体未改变而再犯罪,应构成累犯。但在新设合并或被其他单位吸收的情况下,由于原单位丧失了独立人格,新成立的单位若再犯罪,不宜按累犯惩处。同样,单位分立也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况。派生分立的单位若再犯罪应构成累犯,但新设分立的新单位再犯罪则不宜按单位累犯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单位决策机构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单位法律人格的变更,因此有前科的单位仍可能构成累犯。

对于单位曾受外国刑法处罚的情况,如果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该单位也应负刑事责任,则可以承认其受罚记录作为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否则,不予承认。

赞 134踩 0

全部回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