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是一门以监狱法为核心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其在法学领域的地位受到监狱法法律地位的制约。确立监狱学的学科地位,首先要明确监狱法的法律位置。
一国刑事法律体系通常由三大支柱构成,即刑事实体法——刑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刑事执行法。在我国,自1978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历经修订后,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刑事司法的需求。其中,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作为刑事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有期、无期及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执行流程具有重要价值。
《监狱法》并不等同于刑事执行法。因为其仅涵盖了部分刑罚执行的内容,对于如死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执行则未作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其法律地位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狱法》。这表明,《监狱法》在涵盖面、立法规模以及法律规格等方面均逊于前两者。这种法律地位不仅影响了国家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同时也制约了监狱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法律院系的专业课程设置中,《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被列为法学的二级学科,而《监狱学》(或称《监狱法学》)则被归为三级学科。在研究生招生方面,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均能独立设置硕士点和博士点,而监狱学则多作为刑法学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进行招生。这种状况严重限制了监狱学的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并推动法治化国家的建设目标,制定一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是必要的且具备现实可能性。这表明制定《刑事执行法》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在中国人民大学于1998年7月召开的“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立法机关、政法实际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展望未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颁布实施,刑事执行法学有望成为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相平行的二级学科。这将使我国刑事法学的学科体系更加完善。而作为刑事执行法学核心部分的监狱学,其学科属性和地位也将得到更加突出的体现,为我国培养更多专业的监狱学人才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