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在信访过程中出现非正常行为的信访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若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训诫处理。那么,关于训诫的具体办理规范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法律专家为您解读。
一、训诫办理规范
1. 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或信访部门,可以对在信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信访人依法进行训诫处理。
2. 证据收集。承办单位在决定对信访人进行训诫前,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报案、证明材料;收缴、扣押信访人的物证、书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言行记录,需由信访人确认并签字;相关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信访人本人的陈述或悔过书;在场民警或其他证人的证明材料等。这些证据必须达到两项以上。
3. 审批流程。对于到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或场所非正常的信访人,予以训诫的审批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负责。若在市、县(区)公安机关非正常的信访人,则由本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办理,并由本局分管信访的负责人进行审批。承办民警需填写“呈请训诫报告书”,经过审批后,才能发出训诫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4. 送达方式。训诫通知书开出后,应当场或及时送达信访人。送达过程应遵循法律文书的规定。如果信访人及其亲属拒绝签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也可以送到信访人的单位、居住地村社或居委会。
5. 存档管理。对于非正常的信访人员的训诫档案应妥善保管,包括信访人的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情况、非正常的地点、单位及次数、非正常言行的证据、训诫书存档联及送达回执等相关材料。
二、训诫的法律效力。训诫是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处理非正常行为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手段。若经训诫后,信访人仍拒不改正,且在信访中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训诫并非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信访人对有关机关依据信访法规进行的受理、答复、转送、训诫等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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