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这种事件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某日,孙某驾驶私自改装的超载拖拉机在公路上行驶,途中停车在公路东侧。他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开启屏闪灯、后尾灯和示宽灯。傍晚时分,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孙某的拖拉机相撞,导致李某受伤倒地。孙某与其儿子发现情况后,没有立即救助李某,反而慌张逃离现场。目击证人张某随后报案,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部门认定孙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针对这个案例,对于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需要考虑逃逸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直接根据逃逸导致人死亡的结果来定罪。
笔者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严格按照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来进行。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此案中,孙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和车毁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的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正确的方法是将刑法规定作为基本标准,先审查交通事故及行为人的危害结果,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两个加重情节来定罪量刑。咨询医学专家也表明,如果治疗及时,肝脏破裂不至于致命。考虑到事故发生在冬季且地点离医院很近,孙某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孙某的逃逸行为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