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如何定罪这一问题,部分法律专家及学者对此进行了解析:
一、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学界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仅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其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点:
(1)符合犯罪构成要素的要求;
(2)与现行法律条文表述相吻合;
(3)这更有利于立法初衷的实现,有助于保障法律目标的达成;
(4)此种判断有助于达到罪行相适应的法律效果。
对于肇事后再故意或过失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不在本次讨论范围内。既然交通肇事罪被定义为过失犯罪,那么其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呢?
二、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的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按共同犯罪论处;若需承担刑事责任,则根据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处罚。那么在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呢?
在《解释》中,虽然将逃逸的故意犯罪行为(如带离现场遗弃或隐匿)进行了单独的界定,但当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时,其已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畴。因为任何犯罪行为不能同时被视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例如,如果肇事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而行为人对这一死亡结果持有故意态度,但仍然按照过失(交罪)进行定罪,这在法理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对此,《解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对于交通肇事后未将伤者带离现场的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若定为交罪是合理的。但若为间接故意,则按现有法律难以定罪,从法理上看,应定为(间接)故意罪。
(2)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有学者提出,指使逃逸导致他人伤残或死亡的行为,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则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实际上,这种指使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形式的致人死亡行为。指使者不仅仅是教唆逃跑,实际上是在教唆或帮助肇事者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与肇事者实际上构成了新的犯罪的共犯关系。具体而言,行为人和肇事者都构成了间接故意罪,其中肇事者为实行犯,行为人为教唆犯。
《解释》在处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时仍存在诸多不足。未来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