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4点5分,赵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张某驾驶的另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尾部碰撞,导致赵某不幸身亡。经部门调查,赵某因驾驶超载车辆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则承担次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车辆在投保前已经过改装以增加载重能力,并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在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合同中,有一个特别的免责条款: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违反关于机动车辆装载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将实施10%的绝对免赔率。此条款在合同中已用加粗字体显著标识。事发后,赵某的家属引用了不计免赔附加险的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主张由于车辆超载这一合同约定的违法情形,应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
深度解析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因车辆超载而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由于投保车辆超载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情形,并且该免责条款已经以加粗字体突出显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行使免赔率。
从小编角度看,如果投保车辆在投保前已经改装以增加载重能力并且保险公司对此知情并同意承保,那么就不能以此作为免赔的理由。投保车辆在投保前已经改装且目的是为了超载。保险公司在了解这一点后仍然同意承保并至案发时未解除合同,表明保险公司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当投保人购买了不计免赔险时,应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计免赔险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投保人在出现免赔情形时仍能获得赔偿。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却在不计免赔之外又设置了额外的免赔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解读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不应享有那10%的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