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南康某家电超市是一家主营空调销售的企业,同时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在为顾客李某安装空调时,因人手不足,特邀了专门从事家电安装的个体户谭某协助,并自备工具,按每台90元的报酬进行结算。但在安装过程中,谭某因保险绳问题不慎坠落受伤。事后,谭某就此次意外向家电超市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索赔金额达5万元。
二、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中,关于家电超市与谭某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家电超市与谭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谭某是在为家电超市工作时受伤,因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是,双方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谭某作为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家电超市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深入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雇佣与承揽的主要区别如下:
1. 雇佣关系主要是为了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则侧重于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劳务只是完成这一成果的手段。
2.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需要听从雇主的指挥和安排,但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是独立的合作关系,承揽人自主完成工作任务。
3. 雇员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和设备,而承揽人则多使用自己的工具和设备来完成工作。
4. 雇佣关系的报酬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承揽关系的报酬则是基于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结算。
结合本案,谭某的目的是完成空调安装工作,他自带工具并独立操作,与家电超市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他的报酬是根据安装好的空调数量来结算的,他与家电超市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谭某坠落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操作失误,与家电超市的指示或选择无关。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家电超市对谭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