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法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当机动车的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侵权责任该如何界定呢?下面由法律专家为读者进行解读,希望能为读者带来一些帮助。
一、《民法典》中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当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的责任,那么主要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对此次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中有明确阐述。
二、《民法典》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1.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如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仍有不足,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则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2. 若机动车是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且是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 如果是盗窃、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主要由盗窃人、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盗窃人、人或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则两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是基于过错原则。只有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欢迎至法律网站(例如123律师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