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部门介绍,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督局共同制定了一项新的规定《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轻微交通事故的定义,即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为保障交通流畅,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标划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他们需要互相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采取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然后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导致交通拥堵,执勤有权现场,并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200元。
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21种交通违法行为,由这些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违法者需承担全部责任。有10种情形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需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目前,部门已经印制了5万份《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并在各交务窗口免费发放。车主可以通过部门、保险公司服务窗口或向执勤领取该记录书,也可通过“哈尔滨”进行下载。
具体的21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违规通行、越过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不依次通行、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逆向行驶、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车辆优先通行、遇前车超车时超车、追撞前方车辆、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等。
而不适用快速理赔的10种情形包括: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或服用管制药品、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车辆单方事故、碰撞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