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持有异议,不服处理结果,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15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上级机关在接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将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可能是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有的责任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明确,经过重新认定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最终的,对此决定存在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于这一认定结果,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只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并尝试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存在不当,将不会采信该认定结果。法院将会依据审理案件时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处罚裁决后,针对处罚内容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认定,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