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驾驶人身亡可否获赔?

交强险赔偿:驾驶人身亡可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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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概述】某日,张某驾驶赣A号货车从靖安运送瓷土至南昌,途径万黄线路段时,因坡道陡峭导致车辆缺乏牵引力。在停车搬石块垫轮胎的过程中,车辆后溜滑导致张某被当场压死,车辆翻入山谷。经靖安县大队认定,张某负全责。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后,死者家属韩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将保险公司及登记车主青扬运输队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共计24万元。

【法庭审理要点】【保险抗辩】:保险公司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保险条款提出抗辩,主张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的受害人范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根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赔偿范围。法院不支持原告以张某的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请求。

【案件解析】本案虽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则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在解读相关保险条款时,需明确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受害人”或“第三者”的定义。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等,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也不包括本车驾驶人。本案中的张某作为被保险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点评】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并指出张某作为本车合法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在解读此类案件时,需准确把握相关保险条款的定义和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张某能否获得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呢?因车上人员仅保障车载座位上合法乘客,车上人员下车后即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而为“车下人员”,因此张某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那么,本案下车后的张某,该如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呢?类似脱离保险车辆后的人身伤亡事件,建议相关人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则可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如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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