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行动通知

南平市人民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行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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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因地处闽北山区,每年面临众多自然灾害的挑战。居民的房屋多依山傍水而建,导致抗灾能力较低,时常受到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巨大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甚至不时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为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我市决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市范围内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一、各级领导需提高认识。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任务来抓。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宣传,统一思想,把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政部门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要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保险公司要与当地及有关部门紧密合作,确保保险合同及时签订,做好理赔服务工作,让受灾民众迅速得到救助。

二、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南平市户籍人口在辖区内因下列特定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这些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的施救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森林火灾;以及非战争状态下的有组织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为了顺利推进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申请及相关手续;气象部门负责出具自然灾害气象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及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则负责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四、确保保险费用落实。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必须覆盖全市所有人口,每人每年的1.5元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支付。具体分担比例为: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各自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延平区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则由市、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各级要确保保险费用的及时研究和落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希望能够增强群众的抗灾能力,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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