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解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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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在多种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看法,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

从证据说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视为一种证据。但这种证据的可诉性存在争议,其证据效力需要经过法院的查证属实才能被采纳为定案证据。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立法《道交法》第七十三条中得到了确认。证据说又可以细分为书证说和鉴定结论说。

书证说主张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制作的文书。它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是一种具有公文性质的书证。而鉴定结论说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仅是简单记载和描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而且包含公安交通部门经过勘查、调查、技术鉴定后得出的专业性结论。它是客观事实与专业知识结合的产物。

有些研究者认为这种鉴定结论说存在特殊性。因为事故认定书既包含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又包含对事故成因和责任的主观判断,并且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这与真正的鉴定结论存在较大差异,也是目前法律对其性质未明确规定的弊端所在。

证据说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明确事故认定书属于哪种程序中的证据,即它是行政程序证据还是诉讼证据,性质不明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对诉讼证据有明确的分类,而行政程序证据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将事故认定书视为证据的基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书证说难以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与认定书内容的主观性之间的矛盾。鉴定结论说也有其自身难以解释的地方:鉴定结论是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独立判断。这种判断与事故认定书有很大的不同,因为鉴定人是独立对其结论负责的,与其他鉴定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可以受到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确认或重新认定。从这一点来看,将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也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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