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
1. 要求:治疗工伤的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3. 备注: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伤者不必一定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 标准: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算。
2. 要求:仅适用于住院期间。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若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则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与食宿费用
1. 标准:与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相同。
2. 要求:需满足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前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治疗。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四)康复费用
1. 标准:与工伤治疗费用标准相同,即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并且,康复治疗需经过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用
1. 标准:依据各省、直辖市的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六)停工留薪期薪酬
1. 标准: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要求: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度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具体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而定。
(七)护理费用
1.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程度,按照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护理费用。
2.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三十二规定。
(八)伤残补助金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据不同伤残等级而划分不等。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还需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补贴其等级相对应的比例津贴。若难以安排工作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和六级伤残待遇标准同样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补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额依据不同伤残等级而不同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额则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