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致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免赔权益探讨

醉酒驾车肇事致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免赔权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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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车致人伤害,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对于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程度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即便肇事人醉酒,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通常免责,但对于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案情概述:

某日21时40分,冯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将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伤。经部门认定,张某不承担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而冯某因酒后驾车需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因此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肇事车辆已在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近六万元。

裁判结果:

经过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因身体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中的大部分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以冯某醉酒驾车为由申请再审。经过多次审理和讨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受害人的部分损失仍由保险公司赔付。

案件评析: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赔。终审判决符合法律实务界的普遍观点。理由如下:

从法规体系解释角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复函与《交强险条例》存在不同之处。当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非仅仅参照规章而回避基本法律适用。《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原则。

从文字解释角度,《交强险条例》中并未明文规定加害人醉酒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虽然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赔,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赔偿。

从立法目的解释角度,我国交强险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现实中,很多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等原因引起的,如果在此类情况下免赔,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初衷。保险公司不能仅收取保费而不承担理赔责任,这违背了保障社会公益、救济弱势群体的法律原则。对于因醉酒驾车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这样的判决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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