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各方参与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过度依赖的现象。针对此现象,本文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以供指正。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应注意的要点
一、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关系并非绝对相关。违章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要对事故及其后果负责。
交通事故的认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调查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要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要看是否有违章行为,但更重要的是要判断这种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其影响力的大小。存在违章行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应摒弃过去完全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做法。应将此认定书视为普通证据之一,以事实为基础,以交通法规为准则,结合现场勘查记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这样既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途径,又能使司法程序更加主动。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并非同一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直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法院依据此认定结论来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主要责任方需承担损失的较大比例。这种做法往往导致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的异议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
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转的工具,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潜在威胁。如果一概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或“撞了白撞”的原则,实际上是将一部分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作为整顿交通秩序的代价,这与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法律应当为已经受到伤害的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实质上的不公平。机动车驾驶人应认识到自己与行人之间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驾驶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考虑,以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