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强制保险条例,当机动车驾驶员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有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尽管如此,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并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当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的保额范围内对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就在不久前的9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经过一审判决,被告盐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赔偿原告夏某某、佟某某以及张某某共计11万元。
事发于24日14时10分左右,曾某某驾驶轿车在省道329线上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时,不慎撞上了前方张某某正在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并随后又撞到了停在路旁绿化带中的倪某某的自行车。这场意外导致张某某当场身亡,并造成自行车损坏。
随后,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31日发布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调查认定,事故中曾某某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所导致的操作失误和判断失误,因此他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张某某则负次要责任。事后,曾某某与三位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曾某某所驾驶的轿车在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夏某某、佟某某和张某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元。
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曾某某是醉酒驾车,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认为曾某某虽然醉酒驾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了张某某的死亡,但他已经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即使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