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客票,踏入并乘坐合法的营运交通工具时,若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遇不幸,保险人将根据以下条款给付保险金:
一、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180天内,因同一原因不幸身故,保险人将依据本保险合同中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一旦给付,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遇突发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的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中所列的任何一项,保险人将按照该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对应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尚未结束,将以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针对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出现《给付表》中一项以上的残疾时,保险人将合计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当不同残疾项目涉及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的那一项残疾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此次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之前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后,可以领取《给付表》中列出的更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保险人将按照更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之前已给付的相应残疾保险金。
四、对于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乘坐的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将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无论是单次给付还是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当达到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交通意外险旨在为乘客提供全面的保障,确保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