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下车捡煤块时遭遇车辆倒滑不幸身亡。其后,他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不属于保险条款中定义的“第三者”,拒绝支付赔偿。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属于“第三者”,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家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12.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去年,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越野车途经东白杨沟时,发现路上有几块煤。在驶过煤块后,他决定停车清理。就在他下车拣煤块时,车辆突然倒滑,导致他遭受撞击当场死亡。李先生的家人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赔偿的回应。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理赔金。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赔付义务的前提是交通事故,而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然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事故不属于典型的交通事故场景,但李先生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主审法官表示判断李先生是“第三者”还是车辆的“车上人员”,需要根据事故发生时他在车辆上的具体位置来确定。同时指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人员身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由于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离开了驾驶位置处于车下状态,所以他属于第三者范畴内的人,因此保险公司应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金。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