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事故责任难以明确时,工伤认定便成为了一个难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特别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曾有一位刚从工厂下班的职工韩某,在回家的摩托车途中,于国道的某个时刻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事故成因难以查清,某县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明确责任方。
面对这样的情形,韩某的亲属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厂方面以无法确认韩某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拒绝认同工伤。人社局采纳了工厂的观点,下发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这一决定,韩某的亲属并不认同,他们选择了提起诉讼,希望撤销这一决定。这场官司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小编持第一种意见,即应当认定韩某为工伤。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谁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个事实,若不能提供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确定韩某是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若负有主要责任,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但大队并未对韩某的责任做出明确认定。工厂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当职工或其亲属认为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从立法目的角度考虑,《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范畴,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认定工伤时,应遵循此立法目的,尤其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难以确定劳动者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时,应当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案中,韩某的交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应推定韩某不承担主要责任,并进一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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