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审判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依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审判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关于这份责任认定书在证据体系中的具体定位,存在多种观点。
有人主张将其归类为鉴定结论,笔者持不同观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调查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果,对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进行书面记录的材料。而鉴定结论则是针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或指定的鉴定部门,通过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意见。
两者在作出主体上存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鉴定结论的制作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的,运用本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部门。
两者的制作程序也存在差异。公安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会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来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鉴定结论则是在相关部门处理案件时,针对某一专业问题,受委托或指派的专业鉴定部门给出的专业意见。
两者的救济程序也有显著不同。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则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权,只能重新委托或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两者的书面表现形式也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职务行为,用章时加盖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则需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不应归入鉴定结论一类。它更多的是应当被认定为行政机关出具的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