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实施之日起,该法与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了显著的变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怎样的呢?
根据之前的《办法》,公安机关在查清交通事故原因后,会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该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详细记载了事故的基本情况、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会送达给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减弱了责任认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核心地位,淡化了行政色彩,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制作责任认定书时的中立地位。
需要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无需再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是可以像对待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庭审质证程序,由法官依据证据认定规则进行处理。
对此,123律师网(12364.com)认为,这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办法》中规定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条款,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变革,使得公诉部门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需要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做法。
现在,公诉部门必须从观念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为普通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对其加以审查判断。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陷入被动,同时还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变革,我们应该积极适应并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