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驾不符撞伤人保险公司赔付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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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员准驾不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尽管驾驶者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被视为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完全免除其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某日清晨,被告周某借用朱某的“赤兔马”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某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原告袁某相撞,导致袁某受伤。令人遗憾的是,事故发生后周某未作停留,直接驾车离开现场。经部门调查认定,周某持有的C1驾驶证并不适用于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且在事故后逃离现场,因此周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袁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头皮血肿以及左肱骨外上髁骨折。经过司法鉴定,袁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袁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朱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朱某的车辆确实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仍有效。周某的准驾不符行为应被视为无证驾驶,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法院的仔细审理,最终作出了以下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袁某78900元,而被告周某需赔偿15300元。被告朱某因允许周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存在过错,需对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并非针对受害人设立,而是指保险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周某承担,而朱某因疏忽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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